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知道大家對醫療事故是否有所瞭解,對於醫療事故構成要件有哪些是否清楚呢。本文主要是讓大家知道醫療事故構成的要件有哪些,以及教需要的人如何在醫療事故中有效的法律更好的去維護好自己的權益,我們先從最基本的定義開始說起,希望對大家有所用處。

一、關於醫療事故的定義和醫療事故的分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主體:必須是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這些機構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各級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療養院、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婦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臨牀檢驗中心等。

醫務人員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師、護士、藥師及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果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行醫按非法行醫處理,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行爲的違規性:指醫療行爲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常規、規範等。

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即從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如果主觀方面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序,如果主觀方面屬於意外也不能進入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三、醫療事故賠償需考慮因素。

第一,醫療事故鑑定等級,不同的等級,賠償的數額不一樣。

第二,確定醫療過失與造成的後果,從醫療機構也好或者做醫生來講,他所負責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慮到你的原發疾病,跟你這個身體損害之間還有什麼關係。

由這三個因素出發,這次規定得比較細,一共是11個方面。一旦確定爲醫療事故,將來的賠償應包括,醫療費,包括病人的陪護費,包括病人在醫院的就餐費,包括造成病人殘疾以後,殘疾的賠償,以及造成殘疾以後,他的殘疾用具,病人的誤工費,還有陪護人的交通費,病人從外地來的交通費,還包括了將來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他的16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費,喪葬費,精神撫慰費,所以這個項目規定是比較詳盡的。

精神損失,在民法裏有這個內容。但考慮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爲,對病人的身心造成損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損害,應該對他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其標準,一般根據當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據不同情況賠償若干年。

四、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爲;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爲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啓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當需要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一定要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單獨申請的話,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無論是雙方協商鑑定還是司法鑑定,兩者的本質是一樣的。所以希望大家可以從有效的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