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有可能不被判刑嗎?

一、尋釁滋事罪有可能不被判刑嗎?

尋釁滋事罪有可能不被判刑嗎?

尋釁滋事罪,是肯定需要被判刑的。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爲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爲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爲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衆淫亂罪;三是聚衆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二、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由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來認定,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是肯定要判刑的。但如果造成的犯罪事實輕微,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可以從輕處罰。另外,涉及到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應當按照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