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間虛假訴訟罪的怎麼處罰?

一、執行期間虛假訴訟罪的怎麼處罰?

執行期間虛假訴訟罪的怎麼處罰?

蒐集證據,報警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人民法院對於虛假訴訟行爲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

(二)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

(三)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四)向利害關係人通報情況,並通知其參與訴訟;

(五)依職權調查取證;

(六)邀請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人員參與審查調解協議;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對債務糾紛案件,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礎合同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

第八條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到庭。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予以拘傳。

第九條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或者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證據,或者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

第十條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委託公民代理訴訟的,應當嚴格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依法規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按照訴訟當事人的訴求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是不能超過訴訟標的的範圍的,但是如果是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起訴範圍內進行起訴,如果是人民法院審理時發現當事人犯有其他罪行的,可以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