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索要賭債司法解釋

賭債雖然不被法律所認可、保護,但卻是客觀存在的,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強行向他人索要這種客觀存在的債權債務,與綁架、無故敲詐勒索他人具有不同的性質。一般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強行索要賭債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方索取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爲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行爲人以非法手段強行索取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嫖資等情形,也不宜認定爲敲詐勒索罪。但如果強行索債過程中手段過激,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傷害或一定期限的自由,則可能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