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案流程

公安機關辦案流程

公安機關辦案是要有一定是要有點流程的,這些流程不能多,也是不能少的,每個流程都有意義。

第一步是接受案件,公安機關要是想要開始辦案的話,就需要接受案件,民衆可以通過撥打110報警電話來進行報案,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會根據所說的製作一份登記表,叫做《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這份材料會作爲,處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會並會妥善保存。

第二個是審查,就是把這個案件送至有關機關,讓有關機關來判斷,是否立案或者是不立案。

第三個是立案,就是指這個案件,按照一些的審查之後,只要是認爲有犯罪的發生,而且還有必要究責認識時,就決定對這起案件進行偵查的這一種訴訟活動。

第四個是偵查,就是爲了查明犯罪的事實,而進行的調查工作和採用一些強制性措施的活動。

第五個是破案,這個就是指,收集了足夠的證據,已經足足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這就是偵查的目的。只要是證據已經收集完整,已經指明瞭犯罪嫌疑人時,就應該馬上破案,如果是有特殊情況,如:牽扯了其他案件,則可以延緩破案。

第六個是採取強制措施,意思是指爲了讓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必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些措施,如:拘傳、逮捕等,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暫時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些方法。

第七個就是要開始繼續完善證據了,這點就是怕還有遺漏的證據,所以要開始從新收集證據,讓判決跟有可信度。

第八個就是偵查終結,就是指,公安機關對這起案件的進行了一些的偵查活動後,收集的證據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犯的是什麼罪,情節嚴不嚴重,還有就是是不是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之後決定結束這些調查的訴訟活動。

第九個也就是最後一個,叫做移送審查起訴,也就是爲了確認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是不是可以提起公訴,因此對公安機關所收集的證據、確認的的犯罪本質,還有罪名進行的審查覈實,然後做出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