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案件開庭前家屬做什麼準備呢?

一、在我國民事案件開庭前家屬做什麼準備呢?

在我國民事案件開庭前家屬做什麼準備呢?

1、受害人應當做的準備工作:

(1)一定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一定要有律師,找個懂法律的朋友做代理人也可以。

(2)律師的費用標準各個省的行業標準不一,一般也是幾千塊錢。

(3)開庭前蒐集好各項相關證件向法院提交。比如被告犯罪的主觀故意,您可以申請知情人出庭作證,或者社區、物業等開具證明,其次,被撫養人的身份證明,小孩的戶口,也就是被害人的近親屬的身份信息。

2、犯罪嫌疑人家屬應當做的工作: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開庭的具體流程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第四,進行法庭辯論。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現在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公民針對法律訴訟有了一個正確的認識,不管是被告還是原告,很多人都知道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法律流程。能及時找到相應的部門和執法機關給予相應的幫助,在我國開庭的流程是有個詳盡的解釋,這是我們應該予以法庭最起碼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