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如何立案的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有兩個標準:一是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個人捏造的虛假身份證件騙取信用卡或者已經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充別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且金額在5千元以上的,二是持信用卡超過卡所規定的期限惡意透支,且銀行進行2次逾期催收之後的3個月還沒有還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鉸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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