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爲,其中一個犯罪行爲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爲,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成立的關鍵是吸收關係的存在。吸收關係在刑法理論上主要認爲有以下三種:重行爲吸收輕行爲,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主行爲吸收從行爲,對於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這種情況不單獨作爲吸收犯處理較好。因爲預備行爲是實行行爲的先行階段,雖然並非每種具體犯罪都有預備行爲,但大多數犯罪往往都是經過預備而轉入實行行爲的。這時,吸收犯的“吸收行爲”和牽連犯“牽連行爲”並無實質上的區別,我們完全可以用牽連犯的理論來處理這種情況。

什麼是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

第一,重行爲吸收輕行爲的。這裏所說的行爲的輕重,主要是根據行爲的性質來區分的,重行爲在行爲的性質上較輕行爲嚴重,輕行爲應爲重行爲所吸收。如保險詐騙罪的行爲人騙取保險金後,將保險金存放於自己家中。這種情況下,藏匿行爲是騙取保險金後的自然結果,保險詐騙的行爲在性質上重於藏匿行爲,只成立保險詐騙罪而不再成立窩藏贓物罪。

第二,主行爲吸收從行爲的。所謂主行爲和從行爲,是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區分的。再將共犯分爲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情況下,通常認爲實行行爲與教唆行爲、幫助行爲相比,實行行爲是主行爲,教唆行爲、幫助行爲是從行爲。教唆行爲與幫助行爲相比,教唆行爲是主行爲,幫助行爲是從行爲。因此,在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爲人先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隨後又親自參與到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爲當中的,其教唆行爲或幫助行爲,則爲保險詐騙的實行行爲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實施保險詐騙罪,隨後又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則其幫助行爲就爲保險詐騙的教唆行爲所吸收。

因此,對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爲所構成的犯罪處斷。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