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既遂如何認定?

爆炸罪既遂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爆炸罪的既遂認定需要符合以下幾點:
1、侵犯的客體必須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爆炸物品,包括炸彈、手榴彈、地雷、炸藥(包括黃色炸藥、黑色炸藥和化學炸藥)、雷管、導火索、雷汞、雷銀等起爆器材和自種自制的爆炸裝置(如炸藥包、炸藥瓶、炸藥罐等)。
3、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符合以上幾點,就認定爲爆炸罪既遂。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