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2款),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爲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個對象的,即構成本罪。具有一種行爲方式涉及兩個對象或者具有兩種行爲方式涉及一個對象或兩個對象的,都只構成本罪一罪,不應實行數罪併罰,罪名則根據行爲方式及所涉對象而定。

什麼是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