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的行爲依據,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主動如實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爲,不隱瞞、不僞造,這是認定自動投案的依據,也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
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符合以下情況:
一、投案交待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爲,不構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然也包括與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須如實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即投案人應當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虛構、不僞造、不避實就虛、不避重就輕、不推諉塞責,否則不構成如實交待,也不能認定自動投案,當然也就不能認定爲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什麼是主動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