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轉普通程序的後果包括以下幾點:1、要重新開庭審理;2、原案件承辦人可以擔任合議庭成員。【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