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並處嗎

不可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是兩個具有明顯區別的犯罪行爲。但綁架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爲。這在刑法學中有一個專用名詞叫牽連犯。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數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對於牽連犯,一般是從一重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並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