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開庭怎麼開的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分爲五個階段:
一、宣佈開庭階段,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件來源;
二、法庭調查階段,宣讀起訴書,分別訊問被告人;
三、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依次進行發言;
四、法庭調解階段,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五、評議、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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