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樣認定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首先行爲人需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次必須明確行爲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行爲對象是公款,本罪的實行行爲是挪出行爲,且在實施挪出行爲時,需要同時具有挪出的目的和歸個人使用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怎樣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