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由誰執行?
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爲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它們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分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概括爲"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爲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爲例外"。
二、強制執行的流程是什麼?
(一)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爲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行政強制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代執行,如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
(2)執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
(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等。
(4)財產強制,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對腐爛變質食品實行的強制銷燬等。
(5)在其職權範圍內進出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如現場檢查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要求及時處理。
(6)對產品或者商品的強制檢驗。
(7)緊急狀態時,臨時緊急徵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財產。
(8)緊急狀態時,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住宅。如爲了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強制執行一般是針對於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結果而所要實施的行爲,一般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都是由法院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在給出了強制的結果而不履行的話,那麼就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罪名,從而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