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申請暫緩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理論上是收到行政拘留決定以後的六十日之內。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