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去理解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原則
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審查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首先,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意思是,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實施行爲主體,主體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授權。
其次,實施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比如,只有公安機關纔有逮捕的權利,其他主體雖然也是法律授權的主體,可是沒有法律授予的權限。
最後,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依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這包括了依據的內容,依據的內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二、如何去理解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怎樣參加訴訟的
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以由主動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主動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認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應當通知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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