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定書下達後多久執行
行政裁定書下達後,當事人要在裁定書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如果逾期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第九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二、行政裁決書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
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執行罰可分兩類:
一是執行行政罰;
二是執行罰。
3、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裁定書送達後,當事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如果當事人不執行的,相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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