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最晚多久執行
行政拘留一般是自行政拘留決定生效後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如果當事人申請緩期執行的,緩期結束後,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最晚什麼時候執行,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第二百二十二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予以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拘留所應當立即將申請轉交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
二、行政拘留的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
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
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
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如果被拘留人申請暫緩執行的,暫緩結束後,由公安機關執行,所以最晚什麼時候執行,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