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行政公開是否要說明用途
公民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是不需要說明公開信息用途的,公民可以通過書面、口頭等方式申請信息公開。
二、相關法律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爲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公民有權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等方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申請信息公開時,不需要說明申請信息公開的用途,政府機關部門對於申請要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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