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會上門抓人嗎
是的。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
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我們可以瞭解到行政拘留的話是會上門抓人的,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拘留證明,實施抓捕之後會進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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