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由非法行醫可以嗎?

一、非法行醫是民事訴訟法的案由麼?

民事訴訟案由非法行醫可以嗎?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就沒有這麼一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這個有關民事訴訟案由的規範性文件,就是爲了規範比較混亂的民事訴訟的案由,便於當事人起訴和法院審判,也便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統計和管理。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發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明確要求: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既然《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非法行醫這一案由,當事人又怎麼能夠按照非法行醫來起訴呢?

2、非法行醫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衛生行政機關監管醫療執業的一個特殊名詞,主要用於對未經許可人擅自開展醫療執業進行處理、處罰。非法行醫必然帶來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甚至處罰,但只要沒有造成患者的損害結果,一般而言並不發生民事賠償問題。在正規醫療機構的診療過程中,即使醫療機構存在非法行醫的現象,也僅僅可以據此認定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庭審中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而發生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也不一定由醫療機構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二、非法行醫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綜上所述,按照最高法頒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訴訟案由非法行醫是沒有的。醫療糾紛的案由只有兩類,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非法行醫是行政法上面的概念,即便是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存在非法行醫的行爲,當事人也不能以此爲案由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