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生誇大病情屬於醫療欺詐嗎
是的。實際中,構成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爲手段;
2、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爲目的;
3、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4、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如果醫生看診時,確實符合以上情況的,那麼即屬於醫療欺詐,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規定,構成醫療欺詐將承擔以下的責任:
1、追究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合同法對欺詐行爲訂立的合同提供請求變更和撤消的選擇,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有過錯責任。因此,受有損失的患者可以請求撤銷醫療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追究醫療機構的刑事責任根據欺詐的具體情況,將可能構成以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追究醫療機構的行政責任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欺詐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並且,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藥、劣藥,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另外,利用非法的價格手段誘騙患者進行交易,也同樣會受沒收、罰款或者吊銷資格證處罰。
二、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按照規定醫生誇大病情是屬於醫療欺詐行爲,對於醫療欺詐行爲是要負一定的法律責任的,當然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了的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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