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醫療事故適用什麼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原則具體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但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的情形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都有什麼責任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
1、民事責任,存在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3、刑事責任,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事故中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1、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在輸血中造成感染。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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