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是一個公共場所,也是一個經營場所,有義務保證出入於醫院的人員之適度安全義務。現醫院因過錯(未提示樓道滑等),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