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非法行醫罪

一、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爲的5種情形是:

怎樣認定非法行醫罪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該條已被2016年12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刪除。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二、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爲“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