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良田因施工塌方如何賠償
農村良田因施工造成塌方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一般是依據農田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地面施工侵權責任如何分配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爲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
該責任糾紛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爲條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由施工人舉證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若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足,則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果施工人只是設置了明顯標誌但卻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採取了安全措施卻沒有設置明顯標誌,施工人客觀上仍未盡到其應有的注意義務,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果是設置的標誌不明顯或者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施工人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施工人設置了明顯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但之後由於第三人的行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標誌和安全設施被破壞,一般並不免除施工人的侵權責任,但若施工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維護和保持這些標誌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的,損害仍不免發生,這種情形構成或者趨近不可抗力,則可以免除或者減輕施工人的侵權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造成農村的良田塌方,造成農村損失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是依據塌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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