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中的批覆訴訟,確認違法後仍就有效嗎?

徵收維權中的批覆訴訟,確認違法後仍就有效嗎?

案件背景】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周濤代理的山東省德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楊先生等11人訴德州市人民政府和德州市國土資源局要求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違法一案,因市政府在作出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前,先作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覆,通過訴訟,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爲由將該批覆確認違法。

據此,原告主張,既然前置批覆已經被確認違法,那麼後續作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確認違法。

【問題探討】

由於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經就其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提起過訴訟,並判確認被訴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違法。

現法官之間出現意見分歧,前案法官認可原告的主張,即前置的出讓批覆已經被確認違法,後續的土地使用權證應當被確認違法。

但是本案主審法官認爲,前置的批覆既然是被確認違法,並未被撤銷,則應當繼續有效。

依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基於前置批覆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及相關權屬證書均應當繼續有效,並且合法。

辦案律師認爲,既然前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批覆已經因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確認違法,即實體違法,則應當予以撤銷。

但因原告房屋已經拆除多年,且涉案土地已經使用,建設的房屋住宅也已經出售並居住,撤銷該批覆會給公共利益造成影響,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該批覆違法而未予撤銷,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但是,既然是實體違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糾正違法行爲,對違法環節及時進行補正,最大限度減少對相關權利人的不利影響。

而本案中,德州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尚未依法徵收、被徵收人未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作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覆,該批覆也因此被確認違法,德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完善徵收程序,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但市政府針對違法行爲未採取任何糾正和補救措施,違法狀態依然持續。

因此,其後續作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也是違法狀態的持續,應當確認違法。

以信賴利益保護爲由維持該使用權證,僅僅是爲了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犧牲了廣大被徵收人的利益,並且放任了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