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糾紛法院能凍結房產嗎?
拆遷糾紛法院不能凍結房產,法院可以查封房產,但不是凍結房產。法院查封房產的情形如下:
(1)惡意轉移或者變賣房產;
(2)訴前保全;
(3)執行案件時,暫時沒有履行能力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法院查封房產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房地產證的,應上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的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三、法院查封房產,但未告知登記機關,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法院查封房產,但不告知登記機關的極爲少見。即使不告知登記機關,如果被執行人不對被查封的房產進行處分,也不會有爭議產生。即便有爭議產生,如果登記機關沒有爲被執行人辦理處分該房產的權屬登記,爭議也不會涉及登記機關。因而,這種爭議的產生應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一是法院未將法律文書送達登記機關;二是被執行人違法處分房產;三是登記機關爲其辦理了權屬登記。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發生拆遷房屋糾紛時,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從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在這過程中,人民法院不能凍結房產,但是在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於案涉房產採取查封措施,查封與凍結措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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