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拆遷安置房如何辦不動產權證
獲得拆遷安置房後,當事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權材料、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等材料,到房屋所地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二)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產調查或者測繪報告;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是多少市場評估價: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
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彙總測定並公佈。
重置價:
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拆遷安置房後,辦理首次權屬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和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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