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查處申請的不作爲,有權複議嗎?

針對查處申請的不作爲,有權複議嗎?

案件敘述

我國土地管理法對於基本農田的徵收利用有着嚴格的審批程序,因此很容易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爲了追求經濟發展而進行違法批建。基本農田被徵收,最受苦的自然是依靠農田生活的農戶們,晏女士的村莊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2014年10月晏女士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查處土地違法行爲的申請,要求對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非法佔用村內300多畝基本農田等違法行爲進行查處。因省國土資源廳未就其申請履行法定職責,2015年2月24日晏女士向四川省人民政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求責令省國土資源廳限期對其要求查處土地違法行爲的申請作出答覆。四川省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認爲晏女士的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的決定。

晏女士不服,立即對該複議決定提起了訴訟,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的審理,均敗訴。

一審法院認爲

原告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要求查處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爲,該事項屬於內部監察範疇,故原告以省國土資源廳未履行相應職責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後,四川省人民政府認爲其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正確。

二審法院認爲

原告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要求查處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爲,該事項屬於內部監察範疇,故原告以省國土資源廳未履行相應職責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後,四川省人民政府認爲其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正確。

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並不合理,晏女士提起了再審。

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本案的爭議焦點爲晏女士的行政複議申請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而核心在於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的監督檢查屬於行政監督,其有別於行政監察機關依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內部監察。除監督主體和監督任務不同外,二者還有一個明顯區別,即行政監察的對象限於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的對象則是一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公務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故一審法院所作“原告請求省國土資源廳查處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爲屬內部監察範疇”的判斷,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中,晏女士請求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查處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關鍵在於是不是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晏女士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提交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項目合作建設合同、拆遷通知書、拆遷補償統計表及其身份證明等材料可以證明其財產權等權利可能受到侵犯。因此,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對縣市人民政府的違法佔地行爲的處理或者不作爲行爲會直接影響晏女士的權益,其向四川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查處土地違法行爲的申請,既不屬於內部監察行爲也不屬於不影響其權益的舉報行爲,晏女士具有本案行政複議申請資格。二審法院以晏女士向省國土資源廳的申請實質系舉報行爲,《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規範性文件並未規定國土主管部門應向舉報人回覆查處情況爲由認爲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不回覆晏女士不屬於行政機關負有法定具體行政作爲義務而不作爲,而認定晏女士的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顯屬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一審、二審的判決,並責令省政府受理晏女士的複議申請。

土地作爲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但一些地方違法批地、亂佔耕地、浪費土地的問題卻時有發生。在此建議,權利受損時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進行有效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