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和徵收拆遷的區別是:
1.協議拆遷簽訂的是民商事合同,以盈利開發爲目的由商業人員主導,依據平等自由的原則協商制訂補償;
2.公益拆遷簽訂的是行政合同,以公共利益需要爲目的由地方政府主導,依據法律規定製訂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由誰籤的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需要同住人簽字。
拆遷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確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遷人與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私房產權人死亡的,由房屋繼承人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協議拆遷和徵收拆遷的區別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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