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閒地的使用

農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閒地的使用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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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以及農村宅基地以外的空閒地的使用是怎麼規定的?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收入有了顯著提高,農民建房需求猛增,農村出現了一次又一次的建房熱,各地“新村”林立。但由於許多地區在建房中缺乏整體規劃,無序建房現象突出,超面積建房較爲普遍,部分農戶在建房後仍保留原宅基地,“一戶多宅”情況嚴重。以重慶市西部某區爲例,農村居民點面積爲92989.1畝,農村人口數爲46.33萬人,人均用地133.8平 方 米,按照人均100平方米居住標準建設新農村,超出33.8平 方米。於是,新住宅不斷向村外發展,村莊內農村宅基地閒置現象非常普遍,出現了大量幾乎無人居住的“老村”,形成了農村宅基地閒置問題。據有關專家對我國農村宅基地閒置情況統計,閒置量在10%-15%之間,相當於整個城鎮用地一半以上 的 規 模 閒 置 。這一情況的出現,對我國稀缺的土地資源是極大的浪費,給當前農村土地管理和新農村建設帶來了嚴峻的考驗。  一、農村宅基地閒置現狀及成因分析  (一)傳統的建房觀念及生活狀態的變化,是形成閒置的重要原因,農民建房的傳統習慣和對農村宅基地的基本看法,決定着他們對農村宅基地使用的態度。  1.農村居民的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宅基地私有的觀念是農居點管理困難的重要原因。雖然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農村居民對農村宅基地普遍存在着私有的觀念,認爲宅基地是祖上傳下來的,是一種私有財產。這就使農村居民有更多佔有宅基地的內部驅動力,造成了農村中宅基地使用率低下,閒置地難以盤活的狀況。  2.農民建房習慣的變遷。隨着交通運輸業的發展,農民的建房布點習慣發生了根本改變,從傳統的沿河建房轉爲沿路建房。重新房建設、輕老宅改造,使宅基地佔地量大,農村居民點規模偏小,土地利用率低。據重慶土地整理中心對合川、萬州等地的典型調查分析,農村居民點以20-50戶爲一個自然村居多,約 佔20-50%,6-9戶的佔10-40%,2戶 以 下 的 佔15-20%,區戶均宅基地佔地536.19平方米,人均宅基地用地156.29平方米,戶均住房面積195平方米。 (二)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的狀況,是形成閒置的內在推動力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農村住宅建設增加是很正常的事。但城鄉一體化使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鎮,部分農民或定居在城市工作或轉爲城市居民,直接放大了農村宅基地的閒置量,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