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