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怎麼辦,律師索債10萬全部判賠

案情簡介

欠債不還怎麼辦,律師索債10萬全部判賠

委託人張女士訴稱,其與何某是同一個小區的鄰居,何某於2012年3月開始,累計三次共借款10萬元,且均書寫了借條。2014年3月,王女士反覆催要侯某還款未果,於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某償還借款10萬元。庭審中,何某認可2012年3月和5月的兩張共計5萬元的借條,但不認可2013年2月的借條,辯稱這5萬元借款沒有實際發生,是張女士擔心前兩次借款超過訴訟時效,讓其補寫的借條。補寫借條時,張女士稱前兩次的借條不好找,並承諾如找出來一定銷燬。但是,何某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法院沒有采信。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何某償還王女士借款10萬元。因此,如何認定借據之間的涵蓋關係成了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也是舉證的重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案例中,張女士主張何某欠款10萬元,並出具三份借據予以證明;而何某主張5萬元借條包含了前面2萬元和3萬元的借條,就其主張,何某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侯某的當庭陳述由於沒有相關證據,無法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可見,借據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至關重要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證據。

辦案思路及心得

因此,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時,因各種原因,需要重複書寫借條時,應當注意收回原借條;如果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原借條時,應當在書寫總借條時,註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額的借條作廢,以便構成足以推翻原借條的有力證據。

裁判結果

庭審中,何某認可2012年3月和5月的兩張共計5萬元的借條,但不認可2013年2月的借條,辯稱這5萬元借款沒有實際發生,是張女士擔心前兩次借款超過訴訟時效,讓其補寫的借條。補寫借條時,張女士稱前兩次的借條不好找,並承諾如找出來一定銷燬。但是,何某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法院沒有采信。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何某償還王女士借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