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反擔保的方式是什麼?

一、法律上的反擔保的方式是什麼?

法律上的反擔保的方式是什麼?

1、抵押,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2、質押,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佔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3、保證,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債權擔保中反擔保的方式:向第三人提供抵押物;將財產質押給第三人;向第三人支付一定的定金作爲擔保;或者向第三人提出擔保人,與其訂立反擔保的合同等方式。

二、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情形有什麼?

1、擔保方式不明確

擔保方式分爲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擔保範圍約定不明確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項目上承擔責任。

3、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反擔保的方式一共有三種,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情形也分爲三種,首先是擔保方式不明,一般來說,擔保方式分爲兩種,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其次是擔保的範圍約定不明,雙方在簽訂活動時可以實現約定擔保範圍;最後是擔保的期限約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