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案中雙方債務如何認定
離婚案件中,如果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由雙方簽名或者一方簽名後另一方追認,或者用於家庭生活所需;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時怎麼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首先,離婚時以下情形產生的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借款爲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
2、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其次,確認爲夫妻共同債務的,離婚時要由雙方共同清償。
並且,清償時可以按以下處理: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以共同財產清償,剩餘財產平等分配。
一般地,雙方有共同財產的,那麼離婚時要先拿來還債,有餘額的可以再平等分配給雙方。
2、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根本沒有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處理。
如果經雙方協商,確定雙方清償的比例,對協議達成一致的,雙方要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
不過,在還款期間,因爲雙方的約定不對抗債權人,所以債權人可以找任何一方主張還款。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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