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債權轉讓有什麼注意事項
債權轉讓的注意事項爲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爲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協議,且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併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民法典禁止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有什麼
禁止債權債務轉讓的情形:禁止債權轉讓的爲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禁止債務轉讓的情形有債權人不同意債務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三、申報債權有什麼注意事項
申報債權的注意事項有應當在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以及有無財產擔保,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果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也應當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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