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怎麼約定利息
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約定,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範圍。對於利息支付的期限也可以進行約定,若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可以進行協議補充。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民間借貸利息怎麼定呢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複利。《民法典》雖然沒有對複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看,是不承認複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借款合同怎麼寫有效
符合下列條件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
1、採用書面形式簽訂。
2、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合法。
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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