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債無力償還,對孩子上學的影響是哪些
不一定有影響。父母欠債是個人行爲,如果欠債不還進了徵信黑名單,被限制高消費等,就會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
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二、父母欠債無力償還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
我國法律上沒有父債子償一說。
成年的子女與父母在法律上是獨立分開的人,自己的債務自己承擔,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父母所欠的債務才需要子女來償還。
當父母欠債意外身亡,若父母尚有債權、財產存在的,這些債權或財產應該先用來償還他人的債務,債務清償完畢後,作爲繼承人才能對剩餘遺產進行繼承。
子女如果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則不用償還父母的債務,自願償還債務的話就不在這個限定範圍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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