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質押合同算質押嗎
設立質權的,當事人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所以沒有質押合同的,不算是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條【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質權人享有哪些
權利
(一)質權人可以佔有質物。
質物應當爲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也可用作質押。
(二)質權人可以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質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所以沒有簽訂質押合同的,質權就不會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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