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屬於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方由合夥人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合夥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於清償個人債務。
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每個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請求清償的合夥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夥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爲由拒絕。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債務不清對於合夥關係的人員是可以申請清算的,但在申請時就需要先確定清算人,只有這樣才能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債務可以清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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