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借條債務人死亡了錢怎樣拿回來
借款人去世的,以借款人留下的遺產來償還欠款;如果有繼承人,由其繼承人按照其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來償還欠款。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如果不還錢怎樣起訴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爲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欠條等)、往來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覈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因此正常情況下如果是錢借出去了對方不還的話可以通過起訴的途徑來讓法院判決,但是如果是遇到了借款人死亡的情況,那麼在借條的有效期內仍然是可以起訴的,只不過對應的償還對象就是出借人的繼承人了,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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