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公司名下房產會不會可以抵押
公司名下的房產可以抵押,只要抵押的房產是產權明晰的屬於法律規定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範圍即可,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二、民法典規定使用權房子可否抵押擔保
不可以將只有使用權的房子進行抵押。只有擁有了所有權的房產纔可以進行抵押。只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是可以作爲抵押物設立抵押的;對於房子的使用權是不能設立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三、民法典抵押合同會不會需要約定抵押期限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
這是因爲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也就是說,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
基於物權永久性的特點和擔保合同屬於從合同的性質,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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