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和債務歸於一人

債權和債務歸於一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我國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有哪些情形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係。


    2、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爲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企業承擔。


    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