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與擔保的設置
設定抵押權在實踐中,設定抵押權的方式情形大致如下:
(1)在有關經濟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訂有抵押條款。
(2)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書機抵押合同或協議
(3)無需另訂抵押協議或合同,而是將抵押的有關內容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
(4)既無書面抵押合同或協議,也沒將立抵押的情況載於原債權文書,只是在客觀上形成了某種抵押事實。
2、合同約定仲裁
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一般是6個月,二審是3個月,兩審終審。對於一些資金流比較緊張的當事人來說,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仲裁地點和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便可以申請執行,不需要經過二審,可以節約很多維權時間成本。
3、當面協商
如果債務人不是老賴,那麼在能夠當面協商的情況下,最好是協商解決,不要礙於情面不好意思開口,既明確了債務,也表明了自己的意圖。
4、書面通知
如果覺得當面協商會不好說出口或者會傷及對方顏面,可以採取書面通知的方式,既避免了當面交流的尷尬,也能向債務人表明自己的意思。
5、發律師函,訴訟至人民法院
發律師函可以說是一種威懾,對於一般的人來說,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友好的事,基本上雙方已經翻臉了,所以發律師函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