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債務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婚後債務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般情況下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