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託人要承擔公司債務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因此,一般情況下,授權委託人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特殊情況下需承擔責任。

授權委託人要承擔公司債務嗎

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