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可以申請:(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需要有關證明商標的使用時間。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